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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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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邮箱:jiayueangel@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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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宝安大厦1505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姚瑶律师于2011年获得上海大学民商法系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学位,2014年赴美国福特汉姆法学院学习并获得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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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内容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1-08-11 16:11:56来源:上海计算机软件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yshjsjrjjfls)

        网友:哪些内容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律师: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何种作品属于禁止出版、传播,应当根据出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目前尚无出版法。但根据目前《关于处理违法的图书杂志的决定》中,下列图书、杂志是违法的:

        (1)反对现行政权、违反现行政策、法律;

        (2)破坏民族团结;

        (3)妨碍邦交、反对世界和平;

        (4)泄露国家 机密;

        (5)宣扬淫秽、凶杀、纵火、等犯罪行为的;

        (6)具有封建迷 信内容的。

        (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以及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只是一种客观事件本身,不受法律保护。由于对时事新闻的报道是为了迅速广泛地传播,如果给予保护,就会影响它的传播,难以达到及时传递信息的目的。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这几项内容本身是一种通用工具,不具有独创性,不符合作品的独创性。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此外,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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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上海计算机软件纠纷律师
        律师:姚瑶【上海-上海市】
        执业机构: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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