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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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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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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宝安大厦1505室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姚瑶律师于2011年获得上海大学民商法系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学位,2014年赴美国福特汉姆法学院学习并获得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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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著作权受到的限制有什么

        发布时间:2021-08-11 16:14:47来源:上海计算机软件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yshjsjrjjfls)

        网友:请问著作权受到的限制有什么

        律师:著作权的时间限制,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具体来说,时间限制是对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的限制,而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时间限制。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内,著作权人享有相对完全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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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上海计算机软件纠纷律师
        律师:姚瑶【上海-上海市】
        执业机构: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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