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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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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姚瑶律师于2011年获得上海大学民商法系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学位,2014年赴美国福特汉姆法学院学习并获得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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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的范围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3-02 19:30:59来源:上海计算机软件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yshjsjrjjfls)

        一、 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的范围有哪些?

        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是一条弹性条款。随着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将来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作品形式。这一规定可以使法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二、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有哪些?

        著作权保护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著作权主体一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

        1,公民。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进行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

        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单位意志进行创作并由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4,外国人。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5,国家。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具体情况,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严格对照著作权的相关形式来确定,特别是造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的,或者侵权情况的,还是需要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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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上海计算机软件纠纷律师
        律师:姚瑶【上海-上海市】
        执业机构: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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