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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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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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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姚瑶律师于2011年获得上海大学民商法系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学位,2014年赴美国福特汉姆法学院学习并获得知识产权法学硕士学位,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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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都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12-23 16:12:02来源:上海计算机软件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yshjsjrjjfls)

        一、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都有哪些?

        (1)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当今作品都是在借鉴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虽然可以视为作者的人格标志和财产权利,但更是整个社会精神财富的一部分,任何人包括作者都不应对之绝对垄断,以免妨碍全社会文化、艺术和科学事业的整体进步。

        (2)保护作者权益原则。保护作者权益既指著作财产权又指著作人身权,作者的辛勤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学艺术和科学进步的源泉,加强对作者权益的保护,承认作者对其作品理应享有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正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增加整个社会的精神财富。

        (3)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是所有文明国家实施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目的。

        (4)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传播连接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传播虽不直接创作作品但仍需花费大量的人力与物力,对它的法律保护在复制技术发展使得侵权极为便利的今天显得越来越重要。

        二、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范围:

        (1)个人使用。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符合这一情况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①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不是商业性的;

        ②限于个人为实现上述目的而使用,“个人”不得作超出家庭范围的解释;

        ③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发表的,未发表的作品不在合理使用之列。

        (2)引用。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引用应当适当,“适当引用”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一问题;

        ②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③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3)新闻报道使用。即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转播

        (5)对公开演讲的转载、转播

        (6)教学使用。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该范围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①其目的限于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与复制作品,只能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②使用的须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③使用他人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无故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7)公务使用

        (8)图书馆陈列或保存版本

        (9)免费表演

        (10)室外陈列作品的使用

        (11)对汉族文字作品的翻译。即是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 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但是应当注意到:

        ①该规定仅适用于原作品为汉族文字作品;

        ②翻译作品仅限于在我国境内出版发行,如果超出国内发行的范围,就侵犯了作者作品的翻译权。

        (12)盲文出版

        成少数 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但是应当注意到:

        ①规定仅适用于原作品为汉族文字作品;

        ②翻译作品仅限于在我国境内出版发行,如果超出国内发行的范围,就侵犯了作者作品的翻译权。

        《著作权法》保护的自然是一系列的作品,而著作权也被称之为版权。虽然,现在我国对著作权的取得,采取的自动取得原则。除了,计算机软件之外,其余的作品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要先登记了才能享有著作权。但是,就日后对作品的保护而言,建议还是办理以下著作权登记手续,也方便日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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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上海计算机软件纠纷律师
        律师:姚瑶【上海-上海市】
        执业机构: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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