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俞逸群律师
    13761890659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辩护 刑事常识 刑事法规 刑事诉讼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律师信息

    •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俞逸群律师

      手机:13761890659

      律所: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540927600@qq.com

      Q Q:540927600

      地址:上海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299号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俞逸群律师,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以案释法摔断门牙惹争议依法调解获赔偿
    • 负气出手伤同学厘清责任拆心墙太仓律师李玉龙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学生打架致伤害校调对接化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厂房买卖起纠葛三方协商止纷争
    • 太仓律师李玉龙歇业违约拒补偿 相互体谅息事端
    • 太仓律师李玉龙解释土地相争二十年 联动调解促和谐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释共用楼梯起争端亲情规劝达和解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家犬失管伤邻人 户主依法做赔偿
    • 交通肇事致人死,社区干部助调解
    • 死亡赔偿现分歧,警调对接显成效
    13761890659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辩护

      请问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8-19 10:59:42来源:上海专业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yqshzyxsls)

      网友:请问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律师: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文章来源: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律师:俞逸群【上海-上海市】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761890659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yyqshzyxsls/index.php?id=292595&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yyqshzyxsls/index.php?id=292595&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请问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61890659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