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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昌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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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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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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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8-23 11:06:01来源:烟台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xsls)

        网友: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公安机关规定的可取保候审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可取保候审条件有哪些?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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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刑事律师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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