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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昌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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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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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烟台芝罘区环山路115-6号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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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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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嫌疑人不让取保是不是严重了?

        发布时间:2022-03-15 09:49:40来源:烟台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xsls)

        网友:嫌疑人不让取保是不是严重了?

        律师:能否取保候审与案件严重与否没有必然的联系。不一定取保候审不通过就是案情比较严重的情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网友:不能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则及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对于下列情形一般不得给予取保候审:

        1、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2、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审。

        3、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网友: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

        律师:(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的担保方式主要是人保和财产保,在某些国家,如前苏联,还规定有社会团体保或单位保。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人保,现行1996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财产保,这种做法适用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增强了这一措施的灵活性、有效性。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人保是由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律帮助人或其亲友,提供保证人,担保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法律要求的一种担保方式。在我国,人保的特点是以保人的人格、名誉和信誉作担保,此种担保不涉及金钱,法律也未规定被保证人违反法律要求时保证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可以看作一种单纯的人格担保。

        财产保是由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人员或团体以金钱和其他财产向司法机关作担保,保证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审法律要求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法律要求时,司法机关可以全部和部分的没收担保的财产。

        对取保候审人员的一般要求是,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法律限定的区域;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反映了上述一般要求。

        办理取保候审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进行提供保证人办理取保候审另一种是进行缴纳保证金办理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嫌疑人有新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会立即取消取保候审,然后进行立即逮捕,并且取保候审期间不可以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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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刑事律师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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