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8153511118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邮箱:1169535277@qq.com
Q Q:1169535277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纠纷
发布时间:2021-06-29 13:47:35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网友:如果公司变相罚款该怎么举报?
律师:向劳动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追究用人单位民事责任,罚款行为肯定是违法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早已被废止,企业行使处罚权的依据不复存在,如果企业仍将罚款作为对员工的惩处办法,可能面临相关条款被认定无效,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或者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系列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有法律问题?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联系电话:0535-608808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ytsflgw/index.php?r=article%2Fdetail&id=337340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