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8153511118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邮箱:1169535277@qq.com
Q Q:1169535277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08 10:34:56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应当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的,有权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原告、被告、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分别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上诉人逾期不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将裁定技撤回上诉处理。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