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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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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4 09:58:22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民事诉讼中,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如何负担?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在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中,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并由被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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