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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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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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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3 11:42:57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民事诉讼中,调解协议中能否约定由一方提供担保或者由案外人提供担保?
为了解除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的后顾之忧,积极鼓励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以担保责任保障当事人积极履行调解协议,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在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约定由一方提供担保,如当事人自行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物的担保,或者由案外人提供担保,如通过第三人保证,或者第三人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进行担保,在调解协议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其担保责任。对调解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担保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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