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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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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7 17:52:01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民事纠纷中,对于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民事案件中,有以下事项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申请支付令;
(2)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3)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韵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5)申请强制执行;
(6)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7)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8)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效力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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