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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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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7 11:15:16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出现了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法定事由,从而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重新计算期间的制度。民事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论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度起,拆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贝局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论或者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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