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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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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7 11:09:31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当事人能否约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
诉讼时效制度属于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例如,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债务人放弃主张诉讼时效的权利,该约定无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依旧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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