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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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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7 10:55:09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即从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三年,符合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可以相应中止、中断。如果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其法定代理人选择与侵害人私了的方式解决纠纷,受害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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