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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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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6 18:08:21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人民法院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况时才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这里的履行能力是指被申请人实际上具有给付、返还或者赔偿申请人对实体权利请求的能力或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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