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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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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2 14:57:12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人民法院在证据保全过程中,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以有效固定证据为限,尽量减少对保全标的物价值的损害和对证据持有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涉及技术方案的,可以采取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复制设计和生产图纸等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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