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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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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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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2 13:53:05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在行为保全过程中存在哪些情形将被认定为“申请有错误”?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1)申请人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2)行为保全措施因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等原因自始不当的;
(3)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但生效裁判认定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
(4)其他属于申请有错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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