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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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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2 13:42:35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行为保全申请作出的裁定,应当何时向当事人送达?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可能影响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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