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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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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5 14:07:05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我与叔叔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把房子赠与我。后来叔叔又立了遗嘱,把房子给他儿子了,我该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三条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由此可见,房屋的归属应该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履行。
法条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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