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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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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5 13:50:29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该遗嘱属于共同遗嘱。我国《民法典》并无对共同遗嘱的明文规定,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艇答》第十九条规定:“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该遗嘱有效。”所以,目前北京地区法院在审判中对共同遗嘱的效力是有认定依据的。全国其他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共同遗嘱有效性的判断仍存在争议。
(1)肯定说。该观点认为如遗嘱系父母双方中一方执笔,经双方共同签名擦印确认,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遗嘱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父母双方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有效,因此应当依照遗嘱来执行。
(2)否定说。该观点认为共同遗嘱从书写方式上看为代书遗嘱形式。依据代书遗嘱的规定,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如在共同遗嘱上有其他可作为见证人的人员签字,并满足代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求,则该遗嘱有效。
以上为不同法院对待共同遗嘱常见的处理方式。因此,父母在立遗嘱时,建议通过各立遗嘱的方式,以规游遗嘱无效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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