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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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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解析: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由谁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24-01-22 09:51:15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案例解析: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由谁承担违约责任?

        [情景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热水器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某品牌热水器500台。之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交付 300 台热水器,但因其货源不足,遂与甲公司商定由丙公司交付剩余 200 台热水器。不久,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200 台热水器。经检验,甲公司发现该批热水器质量不合格,遂向乙公司提出要求退货。乙公司不同意,称丙公司所发货与其无关,如有质量问题,应由丙公司负责。

        请问:甲公司可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扭违约责任。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是指经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

        本案中,丙公司的行为是第三人代乙公司向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其代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后果应当由乙公司承担。由于丙公司交付甲公司的 200 台热水器质量不合格,因此,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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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法律顾问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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