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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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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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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9 11:19:21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哪些属于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紧急情况?
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有下列情况之一,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 103 条、第 104 条规定的“情况紧急”:
(1) 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
(2) 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
(3)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
(4)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5)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
(6)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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