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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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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9 10:20:33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什么时间申请?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中、往往存在保全期间即将届满、但是案件未审理终结的情为了保证将来裁判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更好地保障申请保全人的权益,申诸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由申请全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有关续行保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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