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18153511118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邮箱:1169535277@qq.com
Q Q:1169535277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查看更多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1-19 10:07:56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能否申请处分被保全的财产?烟台刑事律师
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间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人民法院准许被保全人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的,应当通知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32 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