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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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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8 11:46:43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民事诉讼保全往往是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财产信息、财产线索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当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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