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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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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8 11:42:24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与本案诉讼案件受理法院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处理?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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