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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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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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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0 10:13:56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如果女方家的陪嫁是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给女方的,一般会被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若女方家的陪嫁是在办理结婚手续之后给的,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是赠与女方个人的,一般会被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
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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