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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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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0 10:11:50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我平时尝买 LV 的包,最近又买了几个爱马仕的包,这几个包是我的个人财产吗?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不应进行分制。通常情况下,女士包属于女方的个人生活用品,应该归个人所有,但是因为LV、爱马仕等价值相对较高,而且如果购买的数量较多,就超出了日常生活用品的范围,离婚时是有可能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当然,如果根据家庭一贯的消费水平,购买这些包确实属于日常消费,被分割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法余 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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