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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昌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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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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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质押物灭失的,怎么办?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09 10:07:57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质押物灭失的,怎么办?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情景案例)

            2021年1月10日,龚某因急需用钱,向庞某借款 10 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分息。在庞某的要求下,龚某将一幅价值20 万元的字画质押给庞某。2021车5月日,由于庞某出门时忘记锁门,字画在家中被盗。

        请问:对于字画的灭失,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本案中,因庞某保管不善致使字画被盗,庞某应当承担字画灭失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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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法律顾问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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