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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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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8 09:56:43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是否需要出具收据?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我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足以见得证据的重要性。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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