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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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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5 11:17:44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证人出庭存在一定的费用。对于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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