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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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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9 10:36:12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我们约定房子归我,我给对方折价款,离婚时如何确定房屋价值?烟台刑事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另一方主张房屋折价款的,关于房屋的价值,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以双方协商的数额为准;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由法院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选择,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指定,也可以由法院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筛选出一家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会受到房屋的地理位置、基本设施、周边环境、房屋性质等因素影响。评估费一般情况下由申请方预交,评估费用的承担比例最终由法院判决认定。
法条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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