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烟台法律顾问—刘昌辉律师
    18153511118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烟台法律顾问
      • 律师信息

      • 烟台法律顾问
        刘昌辉律师

        手机:18153511118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邮箱:1169535277@qq.com

        Q Q:1169535277

        地址:山东烟台芝罘区环山路115-6号四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以案释法摔断门牙惹争议依法调解获赔偿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学生打架致伤害校调对接化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厂房买卖起纠葛三方协商止纷争
      • 太仓律师李玉龙歇业违约拒补偿 相互体谅息事端
      • 太仓律师李玉龙解释土地相争二十年 联动调解促和谐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释共用楼梯起争端亲情规劝达和解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家犬失管伤邻人 户主依法做赔偿
      • 交通肇事致人死,社区干部助调解
      • 死亡赔偿现分歧,警调对接显成效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员工意外被撞伤,依法合理结此案
      18153511118
    • 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纠纷

        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有效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18 10:33:37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有效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情景案例)

        毛某向邱某借款 30 万元,并将自家房屋抵押给邱某。两人签订抵押合同后,毛某将房产证原件交付给邱某,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毛某不能按期还款,邱某逐诉至法院请求行使抵押权。毛某认为,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没有设立,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也无效。

        请问:毛某与邱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有效。第三百九十五条与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毛某与邱某两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只表明抵押权没有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需要说明的是,在抵押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邱某虽然不能对抵押房屋主张优先受偿权,但可基于抵押合同向毛某主张在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烟台法律顾问

        文章来源:烟台法律顾问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0535-608808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ytsflgw/index.php?id=436535&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ytsflgw/index.php?id=436535&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主合同无效的,扭保合同有效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 质押物并未交付债权人,质权设立了吗?: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烟台法律顾问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烟台法律顾问|刘昌辉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153511118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