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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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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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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成后,可以不进行物权登记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12 10:28:45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房屋建成后,可以不进行物权登记吗?柳州知名刑事律师

        [情景案例]

        2018年5月,某村民委员会给曾某分配了一块 100 平方米的宅基地。2021年1月10 日,曾某在自家宅基地上盖了一幢三层高的房屋。房屋建成后,由于时间忙,曾某一直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请问:曾某可以不办理物权登记吗?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物权的,法律并不强制要求其进行登记,即不登记也发生取得物权的效力。

        本案中,曾某的房屋如果符合建设规划的要求并获得了批准,在房屋建成后就取得物权,其可以不办理物权登记。但需要说明的是,曾某必须先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处分房屋,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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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法律顾问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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