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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烟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委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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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情形包含哪些?

        发布时间:2021-07-07 13:46:03来源:烟台法律顾问(https://www.00086.net/ytsflgw)

        网友:

        律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五例无效合同,但由于相对粗糙度的合同法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涉及的应用的几个问题上的法律案件的审判商品房销售合同和第十条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根据该“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分别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使用,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也是无效的。根据第九条的解释,发现无效的合同之后,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两倍支付购买:法律基础: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人民共和国中国合同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1)一方总结合同欺诈或强制手段,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四)损害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几个问题有关适用法律纠纷的审判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条卖方不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书与买方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商品房预售合同起诉之前获得销售许可证的证书可能被视为有效。9条卖方进入商业的销售合同,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买家已经取消或撤销请求退还购买价格和支付的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购买增加了一倍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二)故意隐瞒已售出房屋抵押的;(三)故意隐瞒已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或者安置房屋拆迁补偿的事实的。第十条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与第三人的恶意串通,应当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使用,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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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烟台法律顾问
        律师:刘昌辉【山东-烟台】
        执业机构: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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