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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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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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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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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处罚履行完毕撤销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3-01-16 15:29:43来源:济南著名刑事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zmxsls)

        一、行政机关处罚履行完毕撤销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行政机关处罚履行完毕撤销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可以看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请求赔偿。

        二、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有哪些?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还没有履行之前发现问题主动撤销的话,就不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赔偿了,但类似于行政拘留这种处罚都已经拘留完毕了才撤销,那之前的拘留决定就已经侵犯到了人身自由,自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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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著名刑事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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