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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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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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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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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判缓刑罚金通常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1-08-19 13:53:29来源:济南刑事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xsbhls)

        网友:请问判缓刑罚金通常是多少

        律师:首先,罚金的多少跟判不判缓刑没有必然的联系,两者具有显著的区别。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其次,一些情节比较轻的案件,譬如被告人有自首或立功表现,或者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如果不会再使社会受到危害的可以单处罚金不用判刑。最后,判缓刑究竟缴纳多少罚金要看具体的判决书规定,根据判决书的罚金数额缴纳。

        被判缓刑罚金还要交吗

        缓刑不同于免除刑事处分,就在于缓刑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因此,对缓刑犯在判决中必须宣告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刑法第68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也就是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是,不能折抵考验期。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缓刑是对主刑而言,如果在主刑之外还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例如,判处徒刑附加罚金的,徒刑缓刑,罚金仍要缴纳。

        罚金数额如何确定

        刑罚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所谓犯罪情节,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存在和呈现出来的,决定其主观恶性大小和社会危害程度的主客观因素,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等等。刑法分则对于罚金数额的规定,则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无限额罚金制,即没有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完全由法官依据犯罪情节予以判处。

        二是普通罚金制,也称限额罚金制,即规定了相对确定的罚金数额,法官只能在数额幅度之内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应当判处的数额。

        三是倍比罚金制,即以违法所得或犯罪涉及的数额为基数,然后以其一定的倍数或比例来确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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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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