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杨统河律师
    13573787148
    首页 律师介绍 刑事辩护 无罪辩护 刑辩指南 刑事犯罪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 律师信息

      •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杨统河律师

        手机:13573787148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邮箱:952197073@qq.com

        Q Q:952197073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查看更多

      最新文章

      • 太仓律师李玉龙以案释法摔断门牙惹争议依法调解获赔偿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学生打架致伤害校调对接化矛盾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厂房买卖起纠葛三方协商止纷争
      • 太仓律师李玉龙歇业违约拒补偿 相互体谅息事端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释共用楼梯起争端亲情规劝达和解
      • 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解析家犬失管伤邻人 户主依法做赔偿
      • 交通肇事致人死,社区干部助调解
      • 死亡赔偿现分歧,警调对接显成效
      • 单车肇事致伤残,多方联动巧化解!柳州知名刑事律师滕培胜
      • 职工触电惹争端,求助调解终获偿烟台刑事律师刘昌辉
      13573787148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辩指南

        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规定都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8-19 13:59:44来源:济南刑事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xsbhls)

        网友: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规定都有哪些

        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解析】根据本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是指遵守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自觉服从公安机关、所在单位以及基层组织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是指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如报告自己的思想、改造和遵纪守法的情况等。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是指遵守公安机关向其宣布的有关会客的要求和规定。

        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的情况

        第一,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三,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上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且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要知道,缓刑是一项执行刑罚的方法,而不是刑罚的种类。而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受缓刑宣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此外,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


        在线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声明:该内容系握法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文章来源: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给他留言

        联系电话:13573787148

        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http://www.00086.net/ythjnxsbhls/index.php?id=292525&r=article%2Fdetail [复制链接]

        http://www.00086.net/ythjnxsbhls/index.php?id=292525&r=article%2Fdetail
      • 上一篇:缓刑之后能否成立累犯?
      • 怎样找对专业的刑事律师?:下一篇

    All Right Reserved 本站关键词: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网站管理Copyright 2019-2020 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573787148 技术支持:握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