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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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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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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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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外执行是不用坐牢在家里吗?

        发布时间:2022-03-11 10:05:21来源:济南刑事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xsbhls)

        网友:监外执行是不用坐牢在家里吗?

        律师:监外执行可以暂时不用坐牢,如果是在居住地进行监外执行是可以回家的。如果不是在居住地,需要到司法局进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网友: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如何处理?

        律师:监外执行又犯罪的,被收监羁押,未执行刑期及新犯罪判决刑期合并计算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准确的来说,被监外执行不等于绝对不需要坐牢了,类似于罪犯应该需要哺乳自己的孩子所以被监外执行了,那等到孩子的哺乳期过后,刑期还未满的话司法机关就会对罪犯进行收监,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已满的会及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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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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