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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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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08 11:10:06来源: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rsshpcjfls)
网友:请问故意伤害混合致伤报案后应该怎么做伤残鉴定?
律师: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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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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