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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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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9 14:47:45来源: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rsshpcjfls)
一、对于口头性骚扰可以立案吗?
1、对于口头性骚扰有证据的话就可以立案,性骚扰立案需要认证或者骚扰短信、邮件等信息,或者视频、录音信息。
2、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这种口头性骚扰的行为是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行)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二、性骚扰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性骚扰行为是对妇女权益的侵害,性骚扰具体是否能够判刑要视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情节一般,仅构成行政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性骚扰的性质虽然不同于猥亵或强奸,但是性骚扰也在一定程度上侮辱到了对方的人格尊严,所以,对于别人实施了性骚扰行为以后也不可能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口头性骚扰可以通过录音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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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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