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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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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8 15:53:10来源: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rsshpcjfls)
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就能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一、什么算侵犯别人肖像权?
1、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
3、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
上述行为都算是侵犯了肖像权利人的权利。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二、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就能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综合上面所说的,肖像权的侵犯已经伤害到了他人的权益,但对于被侵权的人也一定要提供证明的材料才能确定有侵犯的事实,对于轻者会给赔礼道歉或者是恢复当事人的名誉,而对于比较严重者那么一般就要承担被侵权者所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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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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