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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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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24 10:41:22来源:济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rsshpcjfls)
太仓律师讲解刑事案件中刑事证据特性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中刑事证据特性有哪些?
1、客观性。
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
2、关联性。
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实权。
3、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二、刑事案件证据种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三、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
2、最佳证据规则
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
4、口供补强规则
5、证人作证规则
6、认证规则
四、刑事案件没有证据只有口供可以定罪吗?
刑事案件没有证据只有口供不可以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决定了人民法院是否会采纳公诉方提交的这些证据,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重点也会给公安机关提交的这些证据进行审查,如果有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收集的证据也不可以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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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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