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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交通事故辩护律师—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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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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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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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山东济南槐荫区西客站绿地中央广场 C3-A座23层
      • 律师介绍 / About Lawyer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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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怎么判刑?

        发布时间:2021-07-22 10:23:20来源:济南交通事故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tsgbhls)

        网友:请问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怎么判刑?

        律师:根据刑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会按照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那么,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又构成自首的是否应当认定自首情节,从轻处罚?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会在 交通肇事后逃逸 的法定刑基础上,对其自首从轻处罚,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除外,以下就由法律在线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规定将 交通肇事后逃逸 、 因逃逸致人死亡 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

        一、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自首,但应以 交通肇事后逃逸 的法定刑为基准,对其自首从轻处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行为人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仍可成立自首情节,理由如下:

        1.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制度,应对刑法分则各罪符合自首成立要件的情形普遍适用。

        2. 交通肇事后逃逸 和 投案自首 是在两种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两个独立行为,应分别进行法律评价。3.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交通肇事逃逸者适用自首,

        3.有利于鼓励肇事者主动投案,悔过自新;同时,有利于在最短时间内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赔偿被害方,使案件得以及时侦破、审结,节约司法资源,符合刑法立法本意。

        二、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除外。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的,亦应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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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济南交通事故辩护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执业机构: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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