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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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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2 11:26:38来源:济南交通事故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tsgbhls)
网友: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作为被告?
律师: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形成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合同关系,机动车一方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但是,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损失。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合法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有权根据上述两项规定直接要求保险金。保险公司有义务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被害人的请求权是合法的,是由上述两项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因此,受害人以机动车方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作出判决;
当受害人提起诉讼时,保险公司是唯一的被告,因为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责任实际上是造成事故的机动车方的责任(即赔偿责任)。辩护权的行使也是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增加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赔偿责任的规定如下:(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司机或行人有过错。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与机动车碰撞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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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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