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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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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2 11:29:17来源:济南交通事故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tsgbhls)
网友:请问保险公司不赔付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付款?第一,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车辆在收费停车场丢失和不予赔偿,任何保险公司在收费停车场或商业修理店被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保险合同中有未年检车辆的保险条款:仅对符合条件的车辆有效。未经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第三,司机不赔偿年度考核的失败。
未经司机年度考核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拒绝任何索赔。四、车辆撞击第三者在不赔偿第三者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方一般不包括四类人:保险人、被保险人、车辆驾驶员及其事故。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第五,无证车辆不予赔偿。被保险车辆在投保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保险车辆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证或者号牌。二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其进行考核。
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向交通警察部门报告。同时,必须在48小时内报告,否则可能被直接拒绝!法律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例》第18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因机动车辆被第三者损坏造成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主动向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人应当先在保险金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并行使被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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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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