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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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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2 11:31:35来源:济南交通事故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tsgbhls)
网友:请问交通肇事丧葬费赔偿范围有哪些?
律师:道路交通事故的丧葬费用,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遇难者的家属为支付丧葬等费用而死亡。有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赔偿。丧葬费用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后果,应当予以补偿。那么,交通事故的丧葬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呢?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几个问题有关的应用法律的审判个人损害赔偿案件”第二十七条“葬礼费用计算的基础上,在前一年的平均月工资员工基于法院的抱怨法院的位置是基于共有六个月。”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追偿丧葬费用的权利。在过去,死者家属埋葬死者的必要费用是有限的。许多省市的丧葬补偿标准按照国务院《丧葬管理和交通事故暂行条例》执行,死者死亡前6个月的总收入限制在3000-4000元以内。
但经法院审查确有必要超过上述标准的,可以根据丧葬费用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部门规定的丧葬期限和丧葬决定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几个问题有关的应用法律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第二十七条丧葬费计算基础上的平均月薪员工前一年在地方法院被抱怨为共有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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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济南交通事故辩护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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