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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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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2 11:36:04来源:济南交通事故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tsgbhls)
网友:请问交通事故现场要如何保护?
律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抢救,并对车辆行驶轨迹、制动痕迹、其他物品标志、散落物体等采取措施。保护它。当事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1. 禁止在现场移动任何车辆和物体,劝阻围观者进入现场。对于容易消失的路面痕迹和散落的物体,应使用塑料布、油布、芦苇垫等覆盖。
2. 受伤的人应该在行进的车辆上做记号。3.将伤者送往医院后,应通知医护人员注意保护伤者衣物上的各种痕迹,如轮胎花纹、撕裂口等。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道路上的车辆司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向交通警察或者值班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旅客、过往车辆的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无争议的,可以立即撤离现场,自行恢复交通。未撤离现场的,应当及时向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只要造成轻微的财产损失和基本事实清楚,就应该在咨询前撤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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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济南交通事故辩护律师
律师:杨统河【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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