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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济南市六五普法先进个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协物权法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讲师团成员。1998年在军队考取律师资格,普任济南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诸空军报等。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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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06 14:51:32来源:济南交通事故辩护律师(https://www.00086.net/ythjnjtsgbhls)
一、交通事故车辆折损费是怎么规定的?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即维修费用,争议不大的情况下可由事故双方协商确定,如需保险公司介入,则应选择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机构或4S店,机动车维修费用一般应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确定,所以选择保险人指定的维修机构可以确保实际维修费用与定损单差异不大,否则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法院可以酌情调整。
虽然车是由于此次事故会对车的价值造成影响,但是车辆折损费一般只能在将车辆出售是才能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如果车没有出售,那么折损费是不能以可估量的数额体现的,只是个虚拟损失。如果就此主张的话,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二、有关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zhidao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版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2、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根据《民法通则》117条的相关规定权,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计算公式如下:车价款(元)×行驶里程( K m)〕/1000}×n%。使用补偿系数 n由制造商在0.5至1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了车辆损失的,显然是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来支付折损费用的,特别是涉及到造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的,不仅需要由事故责任方来支付民事赔偿问题,还需要对造成的事故后果承担规定的刑事责任,具体情况司法机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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